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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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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花木盆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
 

第 一 章 总 则

 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花木盆景协会(以下简称协 会)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建设,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 根据湖北省民政厅《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 办法》(鄂民政函[2014]204号)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协会分支机构名称规范为“湖北省花木盆景协会××××分会”(以下简称分会)。

第三条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,是本协会设立的专门从 事相关领域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;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。分 会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、制定会费标准,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条协会根据长远规划、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,确定分会布局和调整。

第五条分会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的程序:

(一)协会秘书处提出分会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的具体方案;设立分会其成员应不少于30人。

(二)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
(三)向社会公告。

 

第二章组织机构

 

第六条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。设会长1 名,副会长若干 名,秘书长1 名,可视情况设立副秘书长。分会不设会员(代 表)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。分会会长、秘书长由协会理 事会聘任。分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提名,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
第七条分会会长职责:

(一)接受协会领导,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 议,完成协会委托任务,做好会员发展工作,向协会会长报告重要工作、重大事项。

(二)接受协会授权委托,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, 开展相关专业领域业务,代表协会组织调查研究和交流考察活 动,向协会提交相应的调查研究报告、交流考察报告,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、建议。

(三)根据国家相关规定、协会章程及本办法,制定分会 工作细则;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范运作程序,建立和健全自 我约束,自我管理,自我发展的管理机制,不断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。

(四)主持分会工作,执行分会年度工作会议决议。

(五)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 第八条分会秘书长职责:

(一)负责分会日常工作,及时报告分会重要工作、重大事项,参加协会秘书长主持的工作会议。

(二)在分会会长领导下,提出分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经费计划、年度工作总结。

(三)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分会日常工作协调运转。

(四)完成分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九条分会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。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。

(三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业务情况。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。

(六)热心协会工作,有意愿并有能力引领分会发展。

第十条分会会长的产生与更替:

(一)分会会长的任期原则上与本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(二)当现任分会会长因故辞职或受到相关惩罚被解除职 务或因他原因导致分会会长职位空缺时,应及时对分会会长予以替换。

(三)分会会长产生方式:

分会会长原则上应当是本协会理事。

1.结合召开分会年度工作会议推荐分会会长候选人,报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聘任。

2.由协会秘书处商会长、原分会会长、协会分管相关业务的副会长提名,提交理事会批准聘任。

3.分会会长、秘书长履行职责不到位,由协会秘书长提请协会理事会解聘、调整。

第十一条分会每年召开年度工作会议,总结交流全年工作,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。

 

第三章分会管理

 

第十二条分会业务管理:

(一)年初要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分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 经费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,由秘书处审核后,报协会会长或者协会会长会议批准。

(二)分会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,至少提前15 日将活动方案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呈会长批准,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开展。

(三)分会开展业务活动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,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委托或联合第三方进行。

(四)分会要按协会要求,组织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
第十三条分会财务管理:

(一)分会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。分会的所有收支(包括分会举办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)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、管理。协会在总账下为每个分会设立明细账目,单独记账。分会的财务支出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。

(二)分会活动经费来源:

1.规定比例的会费收入(会费票据本协会出具)。

2.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活动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。

3.会员捐赠和有关单位赞助。

4.其他合法收入。

(三)分会接受有关单位赞助(特别是接受非政府组织的 捐助)时必须事前向协会报告,审查同意后方可接受,记入分会活动经费来源项。

(四)分会承担其开展业务活动产生的相应税费,并分摊协会秘书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。

(五)分会经费报销,由分会会长(或委托分会秘书长)审核,协会秘书长签批。

 

第 四 章 罚 则

 

第十四条分会开展业务不规范,损害协会名誉、利益, 尚未构成违法乱纪的,协会视情形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活动,通报批评,追偿经济损失,追究分会领导人和工作责任人责任。

第十五条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撤销该分会或调整其领导人:

(一)超越协会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;

(二)连续12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的;

(三)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;

(四)违反协会管理规定不加改正的;

(五)工作中有违法乱纪的。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,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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